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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定義
角色 |
說明 |
被繼承人 |
過世的親人 |
繼承人 |
接收遺產的人 |
遺贈人 |
用遺囑 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 財產上利益的行為人 |
受遺贈人 |
接收遺贈人 用遺囑 的方式,無償給予財產的人 |
遺贈人條件
- 滿 16 歲且有行為能力,依照訂
遺囑
的法定方式遺贈
- 遺贈的財產在
死亡時是遺產
- 遺贈沒有侵害
其他繼承人
的特留分
受遺贈人條件
遺產稅稅率
3601 遺產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遺產淨額(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
5000萬以下 |
10% |
0 |
5000萬 - 1億 |
15% |
250萬 |
1億以上 |
20% |
750萬 |
6 項扣除額 及 2 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免稅額
繼承人遺產稅扣除額
項目 |
金額 |
配偶 |
553萬元 |
父母 |
138萬元 |
喪葬費 |
138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56萬元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693萬元 |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
56萬元 |
被繼承人不計入遺產總額
項目 |
金額 |
被繼承人 日常活用品 |
100萬元 |
被繼承人 職業上之工具 |
56萬元 |
遺產免稅額試算步驟
步驟 |
簡述 |
說明 |
1 |
計算「課稅遺產總額」 |
課稅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部財產 -不計入課稅遺產總額的財產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或特定親屬的財產 |
2 |
計算「課稅遺產淨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課稅遺產總額 - 扣除額 - 免稅額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金額 |
3 |
計算「應納遺產稅金額」 |
視「課稅遺產淨額」 多寡,適用不同稅率 |
遺產免稅額試算範例
家庭成員
配偶 1 人
成年子女 2 人
(其中 1 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項目 |
扣除額 |
配偶 x 1 |
553萬元 |
成年子女 x 2 |
112萬元 (56萬元x2)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693萬元 |
喪葬費 |
138萬元 |
遺產稅免稅額 |
1333萬元 |
- |
- |
總免稅額度 |
2829萬元 |
遺產總額未達 2,829萬元
時,免繳納遺產稅。超過 2,829萬元
的部分開始課徵 10%
以上的遺產稅
申報期限與方式
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所以被繼承人
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申報期限
條件 |
申報期限 |
原則 |
被繼承人死亡起6個月內 |
例外 |
得以書面申請延長3個月 |
申報方式
- 各地區國稅局臨櫃申報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申辦系統,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須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進行網路申報。
申報所需文件
遺產税申報書
申報書應加蓋納稅義務人私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委託他人辦理者,必須一#檢附受任人身分證及印章,且應另附委任書。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其他例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
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資料
- 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繼承人中如有先被繼承人死亡者,應檢附死亡繼承人除戶謄本,如有代位繼承人,應檢附代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繼承人若抛棄繼承權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繼承系統表
無制式格式,只要能清楚表達即可。
被繼承人的財產資料
項目 |
說明 |
土地 |
應檢附土地登記腾本(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土地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時價是指,土地以「公告現值」(土地登記騰本或地價税單上面會有記載,不是「市價」)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房屋 |
應檢附房屋登記腦本(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税單或税捐機關出具被繼承人死亡當期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上會有記載)。違章建築也包含在內。 |
銀行存款 |
於補摺後影印存摺封面、死亡日的內頁、定期存單或定存頁(如存摺遺失,可至金融機構申請死亡日的「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向國税局查詢到的金融遺產資料。 |
上市、櫃股票 |
集保存摺於補摺後影印證券存摺封面、死亡日之內頁(如證券存摺遺失,可至證券公司申請死亡日的「持股餘額證明」);或向國税局查詢到的金融遠產資料。 |
基金 |
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基金淨值」作為計算標準,基金淨值可向投信公司查詢,並請其出具相關的證明文件;或向國税局查詢到的金融過產資料。 |
課徵遺產稅對象
對象 |
居住狀況 |
課稅標的 |
中華民國國民 |
經常居住境內 |
境內 +境外 財產 |
中華民國國民 |
經常居住境外 |
境內 財產 |
非中華民國國民 |
- |
境內 財產 |
經常居住在境內的國民條件
- 死亡事實發生
前2年內
,在國內有住所(在台灣有戶籍)
者。
- 無住所(在台灣無戶籍)但有居所,且死亡事實發生
前2年
在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
者。
如果都不符合前2項條件者,即屬於「經常居住在境外的國民
」。
那些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遺贈人
、受遺贈人
或繼承人
捐贈給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遺贈人
、受遺贈人
或繼承人
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
遺贈人
、受遺贈人
或繼承人
捐贈給在被繼承人
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
-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
繼承人
向國稅局聲明屬於被繼承人
並經登記。但是繼承人
將這些圖書、物品轉讓的時候,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被繼承人
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的專利權和藝術品。
被繼承人
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100萬元以下部分(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89萬元)。
被繼承人
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56萬元以下部分(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
-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但是解除禁止採伐後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 約定在
被繼承人
死亡的時候,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和互助金。
被繼承人
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者。
被繼承人
的配偶
和子女
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已經辦理登記或確實有證明的部分。
被繼承人
遺產中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給大家通行道路土地,經過主管機關證明的部分,可以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仍然要加進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
的債權和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確實有證明文件的部分。
遺贈人
、受遺贈人
或繼承人
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
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予計入遺產總額:
-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 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