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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定义
角色 |
说明 |
被继承人 |
过世的亲人 |
继承人 |
接收遗产的人 |
遗赠人 |
用遗嘱 的方式,无偿给予受遗赠人 财产上利益的行为人 |
受遗赠人 |
接收遗赠人 用遗嘱 的方式,无偿给予财产的人 |
遗赠人条件
- 满 16 岁且有行为能力,依照订
遗嘱
的法定方式遗赠
- 遗赠的财产在
死亡时是遗产
- 遗赠没有侵害
其他继承人
的特留分
受遗赠人条件
遗产税税率
3601 遗产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遗产淨额(元) |
税率 |
累进差额(元) |
5000万以下 |
10% |
0 |
5000万 - 1亿 |
15% |
250万 |
1亿以上 |
20% |
750万 |
6 项扣除额 及 2 项不计入遗产总额
免税额
继承人遗产税扣除额
项目 |
金额 |
配偶 |
553万元 |
父母 |
138万元 |
丧葬费 |
138万元 |
直系血亲卑亲属 |
56万元 |
重度以上身心障碍 |
693万元 |
受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
56万元 |
被继承人不计入遗产总额
项目 |
金额 |
被继承人 日常活用品 |
100万元 |
被继承人 职业上之工具 |
56万元 |
遗产免税额试算步骤
步骤 |
简述 |
说明 |
1 |
计算「课税遗产总额」 |
课税遗产总额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部财产 -不计入课税遗产总额的财产 )+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或特定亲属的财产 |
2 |
计算「课税遗产淨额」 |
课税遗产淨额 = 课税遗产总额 - 扣除额 - 免税额 - 配偶剩馀财产差额分配请求金额 |
3 |
计算「应纳遗产税金额」 |
视「课税遗产淨额」 多寡,适用不同税率 |
遗产免税额试算范例
家庭成员
配偶 1 人
成年子女 2 人
(其中 1 人为重度身心障碍者)
项目 |
扣除额 |
配偶 x 1 |
553万元 |
成年子女 x 2 |
112万元 (56万元x2) |
重度以上身心障碍 |
693万元 |
丧葬费 |
138万元 |
遗产税免税额 |
1333万元 |
- |
- |
总免税额度 |
2829万元 |
遗产总额未达 2,829万元
时,免缴纳遗产税。超过 2,829万元
的部分开始课徵 10%
以上的遗产税
申报期限与方式
不论有无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均应填具遗产税申报书向主管稽徵机关据实申报,所以被继承人
所留的财产,不论金额大小或是否超过免税额,都应该办理遗产税申报。
申报期限
条件 |
申报期限 |
原则 |
被继承人死亡起6个月内 |
例外 |
得以书面申请延长3个月 |
申报方式
- 各地区国税局临柜申报
- 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下载遗产税申办系统,以自然人凭证、健保卡(须已申办「健保卡网路服务註册」的健保卡),或其他经财政部审核通过的电子凭证进行网路申报。
申报所需文件
遗产税申报书
申报书应加盖纳税义务人私章。委任他人代办者,应加盖受任人私章。委託他人办理者,必须一#检附受任人身分证及印章,且应另附委任书。
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
其他例如死亡诊断证明书,或载有死亡日期之户口名簿影本等。
所有继承人的户籍资料
- 户籍誊本正本或户口名簿影本。
- 继承人中如有先被继承人死亡者,应检附死亡继承人除户誊本,如有代位继承人,应检附代位继承人现在的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影本;继承人若抛弃继承权者,应检附经法院准予备查之文件。
继承系统表
无制式格式,只要能清楚表达即可。
被继承人的财产资料
项目 |
说明 |
土地 |
应检附土地登记腾本(可向地政事务所申请)。 土地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时价是指,土地以「公告现值」(土地登记腾本或地价税单上面会有记载,不是「市价」)或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
房屋 |
应检附房屋登记脑本(可向地政事务所申请)。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房屋税单或税捐机关出具被继承人死亡当期的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证明上会有记载)。违章建筑也包含在内。 |
银行存款 |
于补摺后影印存摺封面、死亡日的内页、定期存单或定存页(如存摺遗失,可至金融机构申请死亡日的「存款馀额证明书」);或向国税局查询到的金融遗产资料。 |
上市、柜股票 |
集保存摺于补摺后影印证券存摺封面、死亡日之内页(如证券存摺遗失,可至证券公司申请死亡日的「持股馀额证明」);或向国税局查询到的金融远产资料。 |
基金 |
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基金淨值」作为计算标准,基金淨值可向投信公司查询,并请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或向国税局查询到的金融过产资料。 |
课徵遗产税对象
对象 |
居住状况 |
课税标的 |
中华民国国民 |
经常居住境内 |
境内 +境外 财产 |
中华民国国民 |
经常居住境外 |
境内 财产 |
非中华民国国民 |
- |
境内 财产 |
经常居住在境内的国民条件
- 死亡事实发生
前2年内
,在国内有住所(在台湾有户籍)
者。
- 无住所(在台湾无户籍)但有居所,且死亡事实发生
前2年
在我国境内居留时间合计超过365天
者。
如果都不符合前2项条件者,即属于「经常居住在境外的国民
」。
那些财产可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
遗赠人
、受遗赠人
或继承人
捐赠给各级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的财产。
遗赠人
、受遗赠人
或继承人
捐赠给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的公营事业的财产。
遗赠人
、受遗赠人
或继承人
捐赠给在被继承人
死亡的时候,已经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和祭祀公业的财产。
- 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物品,经
继承人
向国税局声明属于被继承人
并经登记。但是继承人
将这些图书、物品转让的时候,仍然要自动申报补缴遗产税。
被继承人
自己创作的着作权、发明的专利权和艺术品。
被继承人
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总价值在100万元以下部分(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为89万元)。
被继承人
职业上使用的工具,总价值在56万元以下部分(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为50万元)。
-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但是解除禁止採伐后仍然要自动申报补缴遗产税。
- 约定在
被继承人
死亡的时候,付给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额、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互助金。
被继承人
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财产已经缴纳遗产税者。
被继承人
的配偶
和子女
的原有财产或特有财产,已经办理登记或确实有证明的部分。
被继承人
遗产中经政府开闢为公众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无偿给大家通行道路土地,经过主管机关证明的部分,可以不必计入遗产总额,但是属于建造房屋应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仍然要加进遗产总额。
被继承人
的债权和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确实有证明文件的部分。
遗赠人
、受遗赠人
或继承人
提供财产,捐赠或加入于被继承人
死亡时已成立之公益信託,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该财产不予计入遗产总额:
- 受託人为信託业法所称之信託业。
- 各该公益信託除为其设立目的举办事业而必须支付之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 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 信託行为明定信託关係解除、终止或消灭时,信託财产移转于各级政府,有类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Reference